日前,WWWLQZ555COM渭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姓名權糾紛案件,原告要求恢複孩子姓名的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。 原告王偉喜、被告李亞榮2006年6月13日登記結婚,雙方均系再婚,2007年4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曉。2010年8月經法院判決原、被告離婚;婚生子王曉隨李亞榮共同生活,王偉喜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。期間,雙方因孩子探望問題發生過糾紛。2013年王曉入學前,被告李亞榮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,到公安部門私自將孩子姓名更改爲李虎,從入學至今,孩子一直使用李虎名字。原告王偉喜認爲被告爲孩子變更姓名特別是改了姓氏未經他同意,訴請法院恢複孩子原來姓名。
承辦該案的法官認爲,父母作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,在履行其監護職責時應當以保護子女利益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爲前提和目的。被告李亞榮在未征得另一監護人即原告同意的情況下,單方爲孩子變更姓名、以“李虎”的名字登記注冊戶口的行爲雖不妥當,但根據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,子女可以隨父姓,也可以隨母姓。因此原告該行爲並不違反法律規定。鑒于李虎(曾用名王曉)相應的戶籍登記等檔案材料已變更,孩子也已習慣了在生活及學習場所使用該姓名,現該姓名已成爲其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,如果令其改回原姓名,勢必對其目前穩定的生活環境産生影響,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。此外,李虎系原、被告之子的客觀事實,並不會因姓名的改變而改變,亦不會對其之間的權利義務産生實質性影響。故對于原告要求恢複孩子原姓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。該案宣判後原、被告均未上訴,該判決已生效。(文中人物均系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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